业界资深人士谈消费者组织改革:实现自治性和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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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27日电 (记者 陈静)作为社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成员,消费者组织如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作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研究室主任钟民2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消费者组织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不断推进自我革命,实现自治性和相对独立性,成为政府与市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桥梁纽带。

时至今日,中国各地消费者组织职能作用日益显现,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提高,但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钟民举例解释,比如:由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和新领域层出不穷、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逐年高涨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等等原因,消费者投诉数量居高不下。从全国范围看,消费者组织的数量并不算少,但却普遍存在类型不丰富、特色不鲜明、功能不互补和活力还不够充沛等情形。

钟民认为,消费者组织的改革应以推进消费者组织建设现代化来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代化,这不仅要求提升消费者组织的公信力、引领力、影响力和凝聚力,还要在吸收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现代化消费者组织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功能有科学认识。

在钟民看来,现代化的消费者组织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是平等合作、相互补充和双向服务的关系。这样的自治性和相对独立性不仅为消费者组织牵头开展消费领域社会合作共治提供了基础,也为其自主创新和因地制宜地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

钟民直言,现代化的消费者组织应该是连接政府与市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桥梁纽带。在现代社会,消费者组织是处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中间层次,因而能够起到连通政府与市场、连接需求与供给等作用。依靠消费者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政府部门得以更及时、更全面地了解消费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新需求和新期盼,进而提高各项涉消费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也能够形成良性互动,进而推进和谐消费关系建设。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消费者组织建设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对此,钟民强调,现代化的消费者组织祛除行政化和机关化;同时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立法立标;不断提高商品比较试验效率和效益,大力发展消费维权联络点。

这位资深消费者组织人士直言,通过在重点行业、大型企业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等设置消费维权联络点,一方面,可为消费者咨询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落实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管理责任,推进消费者投诉多元处置、先行和解和高效化解。(完) 【编辑:胡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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